范儁(),范儁但神宗仍然憤怒,范儁神宗閱疏後,范儁由此而龍顏不悅,范儁」朝臣聞訊後,范儁十一年(1583年),范儁擬鐫秩降職作罷,范儁卒年不詳。范儁 生平 范儁於萬曆五年(1577年)舉進士,范儁尋罷去。范儁而申時行等亦繼續上奏望神宗挽留范儁,江西承宣布政使司瑞州府高安縣(今江西省高安市)人,見儁疏中『防人-{ 欲}-』語,其中以「人-{ 欲}-宜防,十多年後,均語切定當,天啟二年(1622年),後去世,憤怒斥責范儁道:「嚮未罪元標,字國士,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中研院史語所:范儁 C 高安人 明朝義烏縣知縣 明朝監察御史 明朝光祿寺少卿范儁上疏陳詞時政十事,天啟二年(1622年),神宗意許其實則為忤礙自己意旨。種種因素集合起來,其中申時行等人上奏希望神宗息怒,另外,側傳於盧洪春本傳。神宗此時怒氣已大抵消退, 事迹 疏政被貶 萬曆十二年(1584年)正月,贈光祿寺少卿。惟獨范儁並未有被起用。給事中孫世禎、皆與洪春疏相類。先任浙江義烏縣知縣 。湖廣等地任職,給事中鄒元標又疏陳六事,」以示范儁當時實則與王就學等人之遭遇相類似,主要涉及地方事務,後神宗決定將范儁貶斥為民。曾於浙江、 評價 《明史》於范儁傳前有句載:「御史范儁嘗陳時政。十二年(1584年),贈光祿寺少卿。及後神宗患病,斥之。並贈光祿寺少卿。被貶斥為民。得第三甲,認為范儁與鄒元標等人不斷違背自己意旨,徵授湖廣道監察御史。致儁復爾, 屢薦不起 十三年(1585年),主事董基以諫內操謫官。事迹具《明史》,御史方萬山等又向神宗奏言范儁不宜獨遺,復官,終獲復官,給事中張維新請求神宗重新任用被譴謫朝臣,大雷雨作,帝方疾,皆因上言直諫,終落得被斥為民的下場。剛好擬好奏疏之時,當重懲之。不獲帝納,有暗諷因此而患病之意,明朝政治人物,廷杖當晚,翌日早上門外水已高三尺餘。正值慈寧宮失火,而范儁之陳時政十事之疏又剛好一併送入。官至湖廣道監察御史、力以靡曼麴糵為戒」為中心。
